交通肇事罪概念
交通肇事罪 , 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 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
本罪規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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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規 ,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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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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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的 ,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處拘役 , 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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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前款行為 ,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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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方面:一般主體。
凡年滿16周歲 ,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需注意的是 , 并非只有機動車駕駛人或機動車方的人才能成為交通肇事罪主體 , 非機動車的駕駛人、行人也可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二)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三)主觀方面:過失。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 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此處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發生損害持過失的心理狀態 , 而行為人違反交通規則可以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等其他罪名 , 而非交通肇事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因素: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 這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 , 不構成本罪。
3.交通事故造成的嚴重后果和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司法認定
1、交通肇事罪的罪與非罪
主要從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及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區分是否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 本罪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是: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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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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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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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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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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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和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重大飛行事故罪的主體是是“航空人員“。所謂“航空人員“ , 是指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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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涨谌藛T包括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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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航員、飛行機械人員、飛行通信員和乘務員;地面人員包括航空指揮人員、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和航空電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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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等。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主體是“鐵路職工“。所謂“鐵路職工“ , 是指從事鐵路管理、運輸、維修等工作的人員 , 既包括工人 , 也包括管理人員。
(2)違反的法律規范不同。
交通肇事罪行為人違反的主要是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或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重大飛行事故罪行為人違反的是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操作管理、空域管理、運輸管理及安全飛行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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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行為人違反的是鐵路運營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 , 包括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保證鐵路運輸安全的各種規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規、技術操作規程、運輸管理工作制度等。
(3)發生的場所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要發生在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過程中(不排除一般主體在交通運輸場所外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后二罪 , 分別發生在航空運輸與鐵路運輸活動中。
(三)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
從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 關鍵是區分交通肇事罪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的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
(1)加重情節的認定。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 , 其主觀方面為過失 , 客觀上則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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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重大損失。重大損失的內容包括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缎谭ā返谝话偃龡l將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加重情節 , 從條文內容可以推理出 , 前者重大損失中“致人死亡或重傷情節“應該理解為交通肇事后當場即死亡或重傷 , 如果此時逃逸則承擔一般逃逸的法律責任 , 即交通肇事惡劣情節的法律責任。如果當場沒有死亡 , 而是因加害人人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救助而死亡則加重處罰。這種未得到救助情形并不以加害人主觀意志而決定 , 即只要被害人客觀上未當場死亡 , 加害人就應當承擔因逃逸而產生的加重責任 , 而無論被害人是否有救或無救 , 也無論加害人人主觀如何。
(2)行為性質轉化的認定。在加害人逃逸的情形下 , 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 ,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這種行為從主觀上來講 , 不再是過失的心理狀態 , 而轉化為故意的心理狀態 , 即明知被害人可能會因自己的行為造成死亡或嚴重殘疾 , 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 主觀上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從客觀上講 , 這種行為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 , 它違反了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 , 即應該救助被害人而不實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死亡或嚴重殘疾。因此 , 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 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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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構成 , 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