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師:刑事裁判涉財產進行部分企業執行是怎樣規定的?
為進一步規范刑事判決財產部分的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合肥辯護律師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合肥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合肥刑事律師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第一條執行刑事判決中與財產有關的部分,是指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正文確定的下列事項: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應當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4)具有用于由他自己財產的轉移的情況下犯罪沒收;
(五)其他企業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執行的相關工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刑事判決的財產部分,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辦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進行部分企業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教育情況我們需要通過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有效延長。
第四條 人民對于法院刑事司法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管理部門人員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安全狀況信息進行研究調查;發現問題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能夠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第五條 刑事司法審判工作或者可以執行中,對于我國偵查機關管理已經通過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需要法院認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以及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
對偵查工作機關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對于法院通過執行中可以選擇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國家機關人員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發展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刑事判決有關財產部分的判決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如果案件所涉財產或被害人人數較多,不應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說明,可分別予以概述和追加。
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說明具體的財產或者沒收數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由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管理機構進行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人員應當能夠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提交轉讓生效須提交裁判儀表及其附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并填寫“轉移執行表”。 “傳送執行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被執行人、被害人的基本實現信息;
確定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三)隨案件移交的財產和已處分的財產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
(五)移送制度執行的時間;
(F)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