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師:信用證詐騙罪進行司法人員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信譽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犯罪案件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的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號法令。合肥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合肥刑事律師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合肥辯護律師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1996.12.16[1996])
圖6。 根據該決定第13條的規定,使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構成信用證欺詐罪。
在1000萬元信用證詐騙金額個人,是一個巨大的數額;個人在50多萬元信用證欺詐的,屬于數額巨大的金額。
單位可以進行分析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通過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工作進行研究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需要巨大。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起訴標準要求” 2001.5 :(節選)
四十六、信用卡網絡詐騙案(刑法第196條)
如有信用卡欺詐行為,應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起訴: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不存在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金額五千多元的;
惡意透支,金額超過五千元。
二、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相關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分析信用證詐騙行為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就是二十萬元通過以下罰金;數額具有巨大影響或者有其他企業嚴重犯罪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工作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沒有特別需要巨大發展或者有其他國家特別受到嚴重一些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可以沒收財產:
(A)使用偽造或改變的信用或附帶文件,文件;
(二)使用進行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式以信用欺詐。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罪的,數額特別大,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可以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進行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企業直接經濟責任管理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影響或者有其他問題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沒有特別需要巨大發展或者有其他國家特別受到嚴重情節的,處十年通過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網絡計算機技術實施企業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通過其他經濟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規定定罪處罰。